咨询电话:4008803531

一般作品登记版权所需文件

一般作品登记版权所需文件

计算机软件登记版权所需文件

计算机软件登记版权所需文件

度宏版权登记联系方式

电话:010-68790955

微博:度宏知产

邮箱:1987990010@qq.com

版权侵权

著作权间接侵权
发布时间:2014-02-16 13:36:24   来源:   

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基于主观过错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基
        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基于主观过错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基于定义,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间接侵权”或“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的用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解释为包括间接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但是,间接侵权的构成与直接侵权不同:法律规定间接侵权是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手段。要将本身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定为侵权,该行为必须有可责难性,即该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主观过错。[ii]因此如果原告起诉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则不但要证明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是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在法律适用上必须援引《侵权责任法》第9条判定被告侵权,而不能仅仅援引《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47、48条。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著作权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