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标 > 最新动态 >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作者:bianji01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2-20 14:58:48
        法制网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王晓雁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相应规定具体提交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前。

  商标申请分割保留原申请日期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送审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送审稿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异议七种情形不受理

  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此,送审稿增加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提交的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局经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异议七种情形不予受理: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交异议申请的,等等。

  细化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当理由

  为落实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撤销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送审稿明确了申请撤销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种情形属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明确三种违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和计算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侵权人行政处罚数额是否合理,如果涉及假冒商标案件,还关系到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送审稿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工商认定侵权五年内再犯从重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送审稿明确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同一主体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有证据证明同一主体五年内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