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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合同较保险 南京2013特许经营案件量下降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2-19 14:11:03

    新华网南京17日电(记者 王伟 通讯员 市法宣)“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不少于3年特许经营期限,以确保被特许人缴纳的特许费、加盟费等有足够的经营回收期间。”今天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判情况。据介绍,2013年,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588件,案件数呈小幅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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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化解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据介绍,2013年,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588,案件数呈小幅下降趋势。其中,民事案件1538件,刑事案件43件,行政案件7件。南京市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47件,在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结案量超过了收案量。

        2013年,南京市法院受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5件(市法院9件),同比去年增加5件(市法院增加1件)。市法院审结11件,判决7件。另有判决处理的4件侵害商标权和2件垄断案件,实质上也是特许经营引起的纠纷。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来说,该类案件绝对数量尚不多,案件标的额也较小,但其与群众生活接触紧密,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比较大,案件反映出新情况、新问题十分突出。

    “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不少于3年特许经营期限,以确保被特许人缴纳的特许费、加盟费等有足够的经营回收期间。”据南京中院有关人士介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和方式,以规避风险和维护被特许人权益。

    综合201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情况发现,特许经营中双方的能力、实力与经营风险不对等;涉诉当事人急功近利情节比较普遍;基本诚信缺失,形成本不该形成的纠纷;被特许人经营风险控制失当,一旦不测,损失难以弥补;经营资源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被特许人也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要求,而现实经营活动中,少数特许人只讲追求自己利益,不惜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其行为缺少基本诚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如原告李某、陈某、方某等诉被告美舍雅阁公司一案中,陈某某与被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162500元货款和管理费。十日后,陈某某因病死亡,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货款与费用。

    发布会上,南京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徐新等围绕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等热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网江苏频道等媒体记者的提问。

   提问1:两个月前,南京有家“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存在无证无照违规加工食材问题被曝光,随后相关加盟店停业整顿。如果在加盟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被特许人可以通过何种方法或途径进行救济?

    答:现实生活中,被特许人发现被骗或出现经营风险时,经常通过私力手段,强迫特许人退还费用,这些行为并不被法律认可,可能适得其反。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保护主要是由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等,根据当事人的举报采取行政处理,效率比较高。

    司法保护分三种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既可以制止对方违法、违约行为,又可以得到充分赔偿救济,效果比较好;二是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进行审查,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三是就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间接保护自身利益。目前,南京市玄武、鼓楼、江宁、雨花台、建邺、六合六个区的基层法院能受理本辖区内的特许经营纠纷一审案件,其他区的该类一审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提问2:鉴于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那么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有哪些问题应该注意?

    答: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是格式性条款,有的城市甚至全市统一使用同一合同文本(如上海市),这就使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时处于被动。结合我们处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情况,我们认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首先,具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应当严格守法、诚信经营。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处于积极、强势地位,具有掌握双方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应当带头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守法经营。依法履行特别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签约前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自身基本情况和经营资源的真实信息,宣传中进行必要包装和修饰时,不作虚假宣传。

    其次,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不少于3年特许经营期限,以确保被特许人缴纳的特许费、加盟费等有足够的经营回收期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和方式。

    再次,合同可以约定将特许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宣传及承诺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尽量详细地明确违约内容及违约责任等;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特许人应当对自己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与期限作好约定,以应对因经营的被动性和预期经营效果的不确定性,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

   提问3:在您的报告中指出:被特许人的单方风险较大,作为被特许人,应做足哪些“功课”来规避或者说是防范这些风险?

    答:一是,被特许人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使自身行为有法可依。特许经营不仅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同法》,还可能涉及《专利法》、《商标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和预测功能可以有效的帮助被特许人减少从事特许经营事业的风险。

    二是,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披露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经营网点预算等共计十二项信息,以此对将要加盟的各项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综合考虑,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督促特许人切实履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义务,特许人若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被特许人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积极与特许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被特许人在经营自己门店的同时,也要注意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经营相关情况,若发现对方有违约、违法的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请求行政主管部门等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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