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看上去很美?为7.98万权益金对簿公堂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6-05-05 15:49:17
特许经营只是看上去很美?
为7.98万元权益金,
特许人与受许人对簿公堂
常报全媒体讯每个人心中都有个“致富梦”,在铺天盖地、利润诱惑极大的加盟广告下,人都难免心动。可市民林某在交了7.98万元品牌权益金,满以为“躺着也能数钱”时,却发现,美好前景只是镜花水月。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在林某看来,智能平衡车酷炫有型惹人爱,商业前景喜人。2014年7月,他与一家电动车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智能平衡车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合同签订的当天,他就缴纳了品牌权益金7.98万元。然而,梦想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店面开了大半年,房租、水电、人工……钱像流水一样花了出去,平衡车却没卖掉几台。担心亏损越来越大,林某忍痛决定关门。他仔细阅读了附加协议,看到条款上写明:“如在合作期内,如乙方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经营下去,可申请退出,甲方返还剩下的权益金,或甲方帮助乙方转让代理权。”2015年3月底,他书面函告电动车公司,提出不再代理,要求对方退还权益金7.98万元。
然而,情况并不如林某想的那么简单。电动车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已明确:权益金作为独家代理权的对价,合同生效后不予退还。为支持和促进乙方(林某)的业务拓展,乙方每进货达到100台返还品牌权益金5000元,本项返还以乙方向甲方(电动车公司)缴纳的权益金为上限,返完为止。可见,按照合同约定,品牌权益金是不予退还的,仅是在林某的销售业绩中作为奖励的形式达到实质性的逐步退还的目的,但现在林某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7.98万元一分不退。再三协商不成后,2015年9月,林某将电动车公司告到了天宁法院。
林某自以为附加条款是退出代理的护身符,电动车公司却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该公司称,附加协议只是说林某有权申请退出代理,但公司是否同意其退出代理是另一说。另外,林某选择要求退还权益金,公司当然可以选择通过帮助林某转让代理权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且,附加条款上写明,公司仅是帮助,转让的主体仍然是林某,也就是说,公司并无法定或约定职责负责林某完成代理权的转让。公司这一咬文嚼字,让林某彻底傻眼了。这7.98万元究竟能不能退呢?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取得代理商资格的对价,林某应当缴纳相应的品牌权益金。但林某在经营8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退出区域代理,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电动车公司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返还剩下的权益金。关于剩下权益金的计算,因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一年,林某经营了8个月即申请退出,故剩余4个月代理资格对应的权益金应为2.63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动车公司返还林某品牌权益金2.63万元。
延伸阅读:
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为了吸引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往往夸大特许经营的投资收益、广告支持等情况,隐瞒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因此,创业者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2013年下半年起,一股“烤猪蹄热”从合肥向全国蔓延。尤其是被誉为创业神话的“方燕烤猪蹄”,吸引了全国各地大批创业者加盟。然而,不到一年时间,合肥烤猪蹄店半数关门。“方燕烤猪蹄”先后陷入23起官司中,其中在北京、马鞍山法院的两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一输一赢;另有21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除调解一起外,判决的20起,加盟商全部败诉。
这些加盟商来自全国各地,轻信烤猪蹄的创业神话,不对当地市场调研便轻易加盟,支付了少则5万元,多则10多万元的加盟费,最终难以为继,血本无归,还输了官司。可见,加盟前不能只看到天花乱坠的宣传,轻信成功的神话就盲目跟风,而要在本地对市场做适当的调研,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