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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我爱我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案 |
发布时间:2017-05-19 信息提供:市商务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商罚字[2017]第05067号
当事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5358
法定代表人:刘田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7年4月19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2016年第一季度将2015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该行为属于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年报页打印件、特许经营协议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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