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商标概要
1、泰国商标法于1991年10月28日颁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该法2000年经过修改,并于2000年6月30日生效。
2、泰国属于英美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与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泰国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4、泰国采用国际尼斯分类,但不接受范围过细的商品项目。
5、泰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6、官方语言为泰语。国家英文缩写:TH。
二、申请所需材料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需公证。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审查-公告-注册:
回执时间:2-3天
注册需时:14-19个月
申请受理后, 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通过后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90天。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四、商标异议期限:90天
五、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提前90天办理续展。无宽展期。
六、泰国办理途径分析
1、泰国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
2、泰国申请商标时,签署的外文委托书需要进行公证。
七、注意事项
商品:
1. 该国的商品或服务描述需要具体明确,部分尼斯分类规范商品不被接受。
2.官费按照商品的个数逐一计算。
关联商标:
一个商标多个类别的申请,或者近似商标相同类别或多个类别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认为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所指定类别的商品类似,有可能发起官方意见,要求申请人同意这些商标申请关联。商标申请或注册关联后,若转让,应将关联商标一并转让;也不能部分商品转让。转让所需材料:委托书公证,转让协议公证。
放弃专用权:
泰国通常会要求放弃某个文字的专用权:如:“白家”的“白”,“大帝”的“大”;审查员认为这些文字为普通文字,不能获得专用权;即使放弃某个字的专用权,但不影响商标的整体使用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