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8803531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特许经营 > 信息披露 >

我国法律对特许人信息披露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6-01-29 16:44:09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