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视力
作者:lhglawyer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7-05-22 17:48:18
第19101357号“维视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案例描述:第19101357号“维视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北京维视力中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即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商业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注册人为潘可统,注册号为3856399号的商标“眼睛图形”,注册人为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商标“眼睛图形”近似为理由驳回。
驳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复审理由:商标构成要素。
复审分析:我司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均由眼睛图形,这是十分明显的近似。但是经过进一步分析,申请商标有图有文字,存在突破点。汉字为大陆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的最突出部分,此特征明显区别于他人商标。
申请人基于我司专业的判断及分析,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我方在复审申请及后期大量的收集证据,申请人积极协助,最终圆满完成该商标的复审工作。通过复审,客户被驳回的商标的成功通过初审,并最终获得注册公告!
复审结果:成功通过初审,获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