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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AO
作者:lhglawyer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7-05-24 10:52:08
第17629488号“Z.TAO
”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案例描述:
第17629488号“Z.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即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0日
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商业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注册人为莆田市秀屿区伊莱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号为8961479号的引证商标“章兴 z zhangxing”近似为理由驳回。
驳回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复审理由:
商标本身特征及知名艺人Huangzitao的影响力。
复审分析:
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重点都放在了凸出字母“z”上,而
凸出字母“z”设计,
这是商标局认定构成近似的原因。但是申请商标为有影响力的艺人的艺名,字母“z”的设计是其独有的符号,有着特别的意义。当红艺人及其衍生的商业产品在粉丝经济效应下如火如荼。
申请人基于我司专业的判断及分析,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我方在复审申请及后期大量的收集证据,申请人积极协助,最终圆满完成该商标的复审工作。通过复审,客户被驳回的商标的成功通过初审,并最终获得注册公告!
复审结果:
成功通过初审,获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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